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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292

   10月18日,记者从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完善和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马鞍山市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渠道及召回程序。

  《办法》指出,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通过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动提供、从网络监测、消费者投诉、相关热线电话和来信来访中获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抽样检查中获得等多种方式收集消费品缺陷信息,并逐级上报。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缺陷信息,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范畴;初步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确认涉嫌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具体生产者(厂家)、品牌、型号/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等;根据初步确定的信息,开展安全性购检研判,或者收集涉嫌缺陷(伤害)相关证据;根据购检研判结论,或者收集到缺陷(伤害)相关证据,抽取3名或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会商,判断是否存在缺陷伤害,提出评估建议;委托召回技术机构人员会商,若存在重大争议时,应当逐级提交研判建议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分析,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应按程序实施主动召回,召回程序如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生产者发出《消费品召回相关事宜告知书》;生产者立即停止该消费品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销售;生产者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召回新闻稿》等相关材料,并在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备案。在召回计划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消除缺陷伤害的措施、消费者避免缺陷伤害的应急处置方法等。此外,生产者应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还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提供停止生产、销售和公布召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若召回实施周期超过三个月,生产者应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办法》还特别指出,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与长三角地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消费品召回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缺陷监测、信息收集、缺陷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共享、快速预警等方面合作交流。


转载自:澎湃政务